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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不計入年資

試用期不計入年資


林OO 發問於 2019-10-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如進公司前有和公司簽訂一份三個月試用期契約,其中一項內容為試用期間不計入年資的條例,公司是否可以該契約內容為由,扣除三個月的年資來結算特休假天數,或是員工可主張該契約與勞基法牴觸,應為無效契約呢?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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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內勞字第34422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之意旨,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後,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關於年資計算,勞動契約與勞基法抵觸之部分,應以勞基法規定為準,亦即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關於您所提試用期年資計算之問題,提供如上答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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