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內政部74年9月9日台內勞字第344222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之意旨,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後,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關於年資計算,勞動契約與勞基法抵觸之部分,應以勞基法規定為準,亦即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關於您所提試用期年資計算之問題,提供如上答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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