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壹、迪士尼之類的卡通人物,實務上,從著作法權而言,通常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以該卡通人物作裝飾或繪畫該等卡通人物,可能會涉及「重製」或是「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必須得到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貳、其次,該卡通人物若屬註冊之商標,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參、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使用這類型的卡通人物圖案,很可能會有著作權及商標之侵權違法,而構成民事及刑事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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