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五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兼任經理人(總經理),其薪資報酬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是由董事會決定
但因為其身分同時又是董事長,而公司章程中有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這樣子這個經理人的薪資,到底是董事會決定就好還是股東會才能決定?
或是說公司章程的優先權是高於公司法的?
感謝
A:
您好
董事長身兼經理人時,其與公司間的關係即分為兩部分,因為董事長具董事身份,董事與公司間的關係屬於民法上委任關係,按公司法第196條之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所以董事酬勞的部分,如果貴公司章程已經訂明由股東會議定之,即由股東會議定之;至於經理人的報酬,因為貴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若貴公司總經理係依章程所置之經理人,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貴公司總經理之報酬應由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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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郡法律事務所
鄭瑜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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