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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增資前後盈於分配問題

增資前後盈於分配問題


柯OO 發問於 2019-10-03 | 彰化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公司為「有限公司」,共有五位股東,於108年5月13日辦理增資,並退出1位股東,那在108年度會要分配107年盈餘時,是按增資後股東所持有的本資額比例作為分配的標準?還是公司可決定以未增資前的資本額比例作為分配的標準?公司法是否有明文規定?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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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二、 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關於股東名簿對抗效力之規定,係指尚須經過更換名義即所謂「過戶」之手續,始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如未完成過戶手續,不得向公司主張因受讓股份或背書轉讓而享有開會及分派股息或紅利之權利而已,仍得對抗第三人(60台上817、96台上183、100台上2106)。
三、又記名股票之轉讓除定有除權除息交易或特約買賣外,其從屬權益,應隨同轉讓一併移轉於受讓人,除權交易前所受讓即連權交易,雖享有配股之權,惟仍應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濟部62年8月2日商23534號參照)
四、是以,本件所詢問題,公司108年度分配107年盈餘時應以分配基準日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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