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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車未經許可車禍肇事

公司車未經許可車禍肇事


陳OO 發問於 2019-09-17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公司車司機未經許可交給助手開,車禍,公司有無連帶責任,補充助手第一天來試聘,也特別交代全公司絕對不能給他開,公司司機都行駛固定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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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貴公司與助手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司機助手駕車應屬於執行職務行為,則倘若助手車禍肇事依法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司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倘若公司可以舉證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建議貴公司可從曾「特別交代全公司絕對不能給他開」乙事,查找有無此類證據可證明貴公司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3.退萬步言,假設貴公司最後依法需負賠償責任並賠償時,仍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該名助手員工行使求償權。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貴公司有幫助,祝順利解決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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