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外商在台的子公司,公司正職員工總人數為13人,且僅有一位負管理職的經理,故勞資會議的資方代表是否可只有一位呢?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
基本上資方代表與勞方代表需要同額,所以除該經理外,資方可以再另行選派一位勞工作為資方代表,始符合法律之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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