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要製作市售數學講義的部分題目的教學影片公開在網路上,像是YouTube等,不知道這樣是否侵犯著作權呢
A:
您好: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原則上,只要試題內容符合「原創性」(必須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最低程度之創作)等二項要件,且「非」屬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著作人應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數學題目應屬於語文著作,此部分先予說明。
關於您來文所述,欲利用市售數學講義的題目製作影片進行教學一事,可能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他人若欲進行利用,均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遭著作權人主張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您的情況或許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而,合理使用的部分較難以於事前一概而論,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必須綜合下列四項標準予以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而即便能夠主張合理使用,仍必須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原則上仍應明示其出處。而所謂「明示出處」,就是應以合理的方式顯露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利用人是否能成功主張合理使用而免除相關責任,仍必須於爭議發生時,由法院依據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之情況判斷,為了避免爭議,仍建議您應嘗試聯繫講義出版社或是著作權人,請其出具合法之授權書之後,再進行相關利用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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