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已經5年沒有開股東會 ,而在108年 1月1日接獲會計說公司已經沒有現金了,希望股東能夠拿錢來公司增資,可是這五年來從來沒有看過任何的傳票、營業報表、401報表、損益表這些報表 ,我身為15% 以上的股東,除了監察人之外,可否要求去公司影印帳目?甚至請董事長報告? 所有的營業流程以及損益?如果董事長不配合查帳或報告或讓我影印帳目?我該怎麼爭取我的權利?
A:
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二、故您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帳目、財務報表等資訊。若董事不配合檢查人查帳,法院將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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