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詢問
看直播喊了一對耳環
但賣家後來下播詢問就沒回覆了
然後賣家就說要提告
但商品也沒寄出只是直播喊單這樣成立嗎
A:
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購買的店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上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定義,則有以上條文規定之適用,只要您的商品沒有符合例外情事的規定,則您於收受商品後都有無條件退換貨的規定,更何況您尚未收受商品,因此您應尚不至於會構成民刑事法律上之責任。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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