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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資遣但欲簽『自願離職』

雇主資遣但欲簽『自願離職』


吳OO 發問於 2019-09-05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目前還在育嬰假的資格內, 打算提出申請. 但這時剛好遇到公司資遣, 且希望勞工簽『自願離職』,請問此時是否可以主張要求公司應付予育嬰假的六成薪以補償 『自願離職』?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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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
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作權,原則上雇主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爰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懷孕產假期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依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故雇主對於懷孕育兒之勞工不得任意資遣,建議您可與雇主協調並提出您的要求,避免權益受損。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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