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周先生/女士您好,
1. 關於勞工補辦請假手續是否構成曠職,建議以勞工實際上有無請假之「正當理由」為判斷標準。倘若勞工實際上具有請假之正當理由,縱然未請假,仍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無正當理由曠職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85年度台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2. 關於勞工未請假外出發生意外是否可認列職災,建議以勞工之傷病實際上是否因「執行職務」所致,而非以有無辦理請假手續來認定。至於勞工個案情況是否認定為職業災害,可以參閱「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內容。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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