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您的商品係於網路上預購,而賣家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則消費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如上所述,您為預購商品,既然尚未收受該商品,當然亦可不附任何理由而解除契約,而您也有主動告知賣家不購買,因此,您的行為應不至於會構成民刑事上之法律責任。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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