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您提供的資訊,貴公司是否是"有限公司"呢?
如果是有限公司,關於您的問題我分成三個部分回答,
首先是"說退股那四個股份都變他的"這一點,
第一點是,如係股份有限公司,其不能買回股份,會有資本不實於商業會計法28條上的違法可能性,該股東可能成立商業會計法71條第五款之罪名。
目前執行業務股東似乎是依照公司法111條由其他退股的股東處,取得出資額的轉讓,取得其他退股股東的股份,但依照111條第1項或第3項,出資轉讓應該獲得全體股東或是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該股東獲得其他人股份時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其行為應為違法。
其次是最大股東要求你們退股的部分,依照公司法規定,並沒有強制股東退股的機制和法律規定,僅得依照公司法上的方式由您的意思進行轉讓或拋棄等行為,在您未同意轉讓股權前,其他股東無法強制性將您退股。
第三關於帳冊的部分,您是公司非執行業務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48條請求執行業務股東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或如您是一般股東亦可依照109條準用48條查閱帳冊。
依法院之見解,查閱之帳冊可以包括: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廠商支付憑單、公司合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表及每年薪資清冊等。
如執行業務股東拒絕查閱,可以起訴請求查閱,依判決可以聲請強制查閱,此時該股東如拒絕您的閱覽,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128條,得對公司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亦得對負責人施予管收3個月以內處分。
最後,因為您的案件很多資訊待確認 案件情節較複雜,建議您還是洽詢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在處理上會較為妥適,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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