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工作室自製卡通人物造型蛋糕,做為給客戶的驚喜小禮
並未以此贈品為宣傳刺激消費,只是因為知道忠實顧客很愛某些卡通人物
所以在出貨時,未告知就附上自製的造型蛋糕做為感謝
並沒有販售此造型蛋糕,請問此舉是否有違法呢?
A:
您好,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一般來說,卡通人物只要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作高度),且尚仍在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保護期間(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就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依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此部分應屬於「美術著作」。
因此,若將他人之著作繪製於自己的造型蛋糕上,或將蛋糕製作成該卡通人物的造型,即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若其間又另外加入自己的創意,更可能涉及「改作」,這樣的著作利用行為都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除非能夠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況,否則仍建議應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未來遭控侵權。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由於您工作室並未將卡通人物造型蛋糕進行販售等營利性使用,因此是有機會成立「合理使用」的,但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仍必須斟酌下列四項標準予以綜合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除了以上四項標準之外,若往後真的產生爭議,仍必須仰賴司法機關依照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進行實質認定,無法於事前一概而論。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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