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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簽保密協定,被資遣

不簽保密協定,被資遣


蔡OO 發問於 2019-08-19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如果公司要我寫保密協定,而且要求要寫罰款500萬,一定要寫嗎?
因為有罰款500萬元我不簽,今天就被資遣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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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題旨,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及按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案應視勞雇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無列入保密條款,而雇主有向您解釋闡明該條款之情形。
另如您已遭雇主非法解僱,則建議您向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調解,倘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卻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可恢復工作並向雇主主張請求賠償訴訟期間之薪資。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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