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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19-08-18 | 臺北 | 其他

Q: 你好,日前與其他3人投資店面共五股(其中一人佔2股),目前已停業半個月,租約還有11個月,目前個人想認賠退出不想再繳後續租金,但其他人不願意讓我退出,想拖著我繼續繳房租,而盤讓金也是其中兩人欲拿大部分金額,現在3人佔同一陣線,若我不答應他們的要求便可以以多數決否定我的各項事務甚至將我踢除在外....試問我能向法院提出任何聲明退股的申請嗎?還是說我個人以存證信函告知就可以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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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民法第692條定有明文。本件若沒有前開三項事由,則只能從退夥來解決。如果合夥沒有約定期限,可隨時退夥,但應在退夥前兩個月用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如果合夥約訂有期限,但有發生重大不可歸咎自己的原因,也還是可以退夥。以上希望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 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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