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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兼任海外公司職務問題


郭OO 發問於 2019-08-1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日籍總經理(經理人),可以同時兼任集團海外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職務嗎?沒有違法公司法第32條,經理人競業條款嗎?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商業登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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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依照司法行政部(50)台函參字第 4815 號的解釋,查公司法 (舊) 第二百九十條關於外國公司準用同法各條之規定,並未將第二百十八條列入,該條對於總經理或經理兼職之限制,在外國公司似無準用之可言。

換言之關於外國公司的情況下經理人似不適用,然而這一函釋年代久遠,建議先依照公司經營業務內容去判斷是否有必要,如有疑慮貴公司依照公司法32條,以公司法29條第1項之方式解除經理人的競業禁止即可,謝謝您。

第32條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29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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