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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的管轄權與仲裁權選擇


SOOOOOOOOOO 發問於 2019-08-14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
我司是出口商,目前要與新烏克蘭客戶簽經銷商合約,對方要求合約須受烏克蘭法律管轄與解釋,且雙方之間關於本協議的任何爭議,爭議,訴訟或索賠(包括由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事項和義務)均屬於烏克蘭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
我想請問若我司同意上述,將來若真發生糾紛,仲裁地是否就一定要為烏克蘭? 可否另外指定台灣或第三國(EX.新加坡或瑞士...)為仲裁地?
或者合約能寫同時受烏克蘭及台灣法律管轄嗎? 另有一種寫法是根據國際商會仲裁,請問台灣有這種官方或國際認可的仲裁單位嗎?
想請教合約應該怎麼修改比較能保障出口商權益?

煩請解答指正,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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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貴司所詢合約條款,分別為管轄條款、準據法條款。
1.烏克蘭國法院專屬管轄,這是指"管轄條款",亦即約定由烏克蘭國的法院來解決合約爭議,並非仲裁途徑。因此,日後合約的爭議解決,依該條約定,只能在烏克蘭國法院解決。
2.合約要以烏克蘭國法律解釋,這是指"準據法條款",亦即約定本合約按照烏克蘭國的法律來解釋及適用。
3.管轄條款及準據法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來約定,這也涉及雙方的談判地位。如果對方很需要合約,可能易於同意貴司提案之台灣或第三國。反之,則對方可能堅持自己孰悉的地點及法律。
4.當然,契約雙方當事人在簽約後,倘事後又同意改為其他國家之法院或法律,並無不可。然而,往往是一方不會答應更改。在雙方同意更改之前,仍然要按照原來約定的法院及法律來辦理。

5.至於仲裁,與法院訴訟不同,是另一種爭議解決的途徑。詳情請參考,台灣主管機關准許之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http://www.arbitration.org.tw/ 網站,對仲裁有詳盡介紹。
6.國際商會是聯合國轄下國際組織,在台灣有 "國際商會中華民國委員會http://www.cieca.org.tw/zh-tw/factory-8291/%E9%97%9C%E6%96%BC-ICC-Taipei.html
",但該委員會不是台灣政府准許的仲裁機構。
黃維倫律師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02)23314680/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以上說明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院或權責機關之最終判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99號10樓之7|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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