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FB直播販售商品給予消費者後,消費者轉由蝦皮販售是否違反商標權法?
「原廠的商標權利於合法購買時就已經耗盡」,其合法購買是否包含FB直播販售?
A: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商標法有關權利耗盡之規定。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只要是商標權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是在國內或是國外,商標權人都不能再主張權利。因此您購買產品,只要經該商品的商標權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產品,無論是實體店面買賣或是網路上購入,您即可自由的轉讓、販售,該商標權人不能再向您主張權利。因此,FB直播所購買之商品,如是該商品的商標權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產品,即有耗盡原則之適用,消費者轉由蝦皮販售,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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