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我母親於七個月前將一樓店面出租
當時租賃契約書為一般文具店制式合約,並未去法院公證.
現因承租人(以下指乙方)個人問題欲頂讓出去
口頭上已向我母親(以下指甲方)報備過
日昨他帶想頂讓承作的新承租人(以下指丙方)來簽約
因甲方不願再延用原合約之租金簽約致使雙方不悅.
甲方說明同意頂讓,但並未同意依照原合約內容頂讓
丙方指稱乙方以原合約內容價金期限為頂讓條件之一
而後乙向甲說,那就算我僱請丙方繼續承作,因此向甲方要求延用原合約.
問題是:
1.甲已相當明確知道乙丙兩方頂讓關係.
2.同時,甲也知道乙方將前往大陸發展
因此想請問您:
甲方為保障自己權益應如何做?
可以解除合約嗎?
應該用何種理由解除呢?
還有這種情形甲方需付給乙方違約金嗎?
頂讓有特殊法規限制嗎?
是否在原合約期限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頂讓即可按照原合約價金期限並作頂讓且甲方不得有異議呢?
上述,還請您撥冗回覆! 謝謝您!
A:
您好,
請把合約詳細閱讀,若有符合終止合約的情形,你們大可主張解約,如果不解約或沒有終止合約的條件,那就只好繼續收租金到租期滿為止吧。
我沒有看到你們的租約,以上只是提供一個方向供你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