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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霸凌


小O 發問於 2019-08-04 | 嘉義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因為從事的行業是有限公司的服務業,剛上班的時候就會一直被警告,要離職要提早說,可是是新人才剛進去上班沒多久,每天都被講這種話
還有有時候做錯事的時候,還被罵是眼睛有問題還是腦袋有問題,下班了還是一直LINE罵人,導致現在上班都會很害怕,聽到LINE的聲音也會恐懼,請問律師這樣算言語霸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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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之問題,的確是有可能涉及職場霸凌的問題,不過因為對於語言所表達的意涵可能因為個人主觀感受而異,因此仍然必須視具體個案的情況而定,因此以下僅針對原則進行簡要說明。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因此,縱使非針對身體實施直接暴行(例如:傷害、掌摑等),而是以言語或其他方式施以壓力(例如:當眾羞辱、人身攻擊等),也可以成為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不過此部分必須達到「重大」之程度方能構成終止勞動契約。若雙方針對侵害是否已達「重大」之程度有所爭議,就必須由法官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進行判斷,若是反覆、經常性的對員工施以言語暴力或精神暴力,又或是經常以要開除或扣薪威脅員工,導致員工長期處於壓力或精神緊繃之情況下,就比較有可能成立職場暴力,但此部分仍然無法於事前一概而論。

此外,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因此,雇主應積極維護職場安全,規劃並採取必要保護員工之措施,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若您已經向雇主正式提出請求或表達有工作上的困難,但雇主仍採消極態度不予處理,則您亦可於30日內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

綜上所述,建議您應先向雇主反應目前遇到之情況,或提出申訴,若雇主仍不予處理,或是雇主本身就是對您權利施以侵害之人,您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之說明,以圓滿解決問題。

不過在此也提醒您,於提出相關主張或進行調解程序之前,您應蒐集相關事證,無論是錄音、文字紀錄、或是找證人協助作證等均可,以利於調解程序中提出有利於自身之證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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