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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結束,如何確保領的到薪資?

公司結束,如何確保領的到薪資?


黃 發問於 2019-08-0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因為公司會在8/31結束營業,遣散人員大概20~30名,目前也有跟台北市政府備案了,有回報到台北市政府,目前也跟公司已經做了第一次協商完成,總結公司會於9/10連同8月份薪資以及資遣費還有未休完的假轉換成薪水,我想確保的是要如何確定公司會將費用進入戶頭?我能如何自保?感謝你(崇恩股份有限公司)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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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 您好
一、關於您所詢問所任職之公司資遣員工,並已向台北市政府進行報備並協商完成,承諾於9月10日匯入薪資、資遣費等款項,如何確保執行,因為雙方協商支付日期為9月10 日,如該確定日期公司未支付款時,您得依雙方協議書據以向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二、如公司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是以,員工資遣費、薪資等款項,依前開規定具有優先受償權。
三、另,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您亦可依相關程序由墊償基金受償。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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