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黃先生 您好
一、關於您所詢問所任職之公司資遣員工,並已向台北市政府進行報備並協商完成,承諾於9月10日匯入薪資、資遣費等款項,如何確保執行,因為雙方協商支付日期為9月10 日,如該確定日期公司未支付款時,您得依雙方協議書據以向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二、如公司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是以,員工資遣費、薪資等款項,依前開規定具有優先受償權。
三、另,依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您亦可依相關程序由墊償基金受償。
謹向您報告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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