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我們公司要求委外廠商要簽署保密協定(內容很普通,就一般常見的。唯底下簽署的部份除姓名外,多了一項身分証字號) 2. 廠商以此保密協定有蒐集 "個資" 為由,要求加入個資保護聲明才願意簽署 3. 市面上,從未見過需對 "簽署" 的部份提供個資保護聲明的案例 4. 請問是否合理? 5. 請問是否有加入個資保護聲明之必要?
個資法
律師
温大瑋律師事務所
A: 你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關於個資(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告知」、「蒐集」、「處理」、「利用」,均有法定方式。 因為你們公司確實取得了自然人姓名身份證字號的個資,請務必進行告知、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法定程序,避免觸犯個資法所定之刑事與民事責任。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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