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目前有送樣兩顆風扇F99給客戶測試,在測試期間客戶自行要求下單購買200pcs-F99型號,交期約8週,但中間又通知要改為G99型號,我司立即又請工廠重新備料,但在出貨後,客戶回覆說之前收到的兩顆樣品有一顆風扇壞了(測試兩個月後),我司取回後判定因為樣品存放過久以及使用方式導致失效,跟客戶報告正式承認用的樣品都會用新品,且樣品與正式產品製程也不同,樣品僅供測試效能而已,所以給客戶測試效果的會拿既有舊庫存測試性能,但客戶告知無法接受,目前就是直接將我司出貨的風扇全部退回並且不願意付款,但出貨的風扇都是正式訂單生產,且為新品,訂單中間客戶還有針對功能取消過一次下單另一款風扇,此產品型號都是客戶指定的,又有保固期的問題,沒人購買只能一年後報廢,請問這樣可以索賠嗎,可以堅持要客戶付款嗎
A:
您好,契約訂立只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一個指定商品說要買,一個說好我要賣)契約就會成立。
依據您所提的狀況,客戶原本下單F99,後來改為G99,你們也有回覆確認訂單的情形下,這樣買賣契約是成立的。如果無正當理由,買方並無任意解約的權利。
但如果客戶下單後表示取消,貴公司也同意客戶取消訂單,則此屬於雙方合意解約,依照民法第259條規定,只能相互請求退還已經交付的物品、金錢。很難說有損害賠償可言。
由於您來信所提的案例較為抽象空泛,實際權利該如何主張,仍須已實際事實發生經過判斷為準。
建議日後與客戶交易能酌收訂金,較能保障公司自身權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