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對銀行跟私人都有欠債,公司負責人在海外有投資設立子公司,請問海外公司的資金、資產是否也會被追討、扣押
A:
於台灣登記設立的有限公司依台灣公司法第2條規定係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有限公司為獨立權利義務的主體,除非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就該有限公司欠款有約定負人保或物保之保證責任,或者公司負責人就該有限公司業務經營有違法情事,導致公司負責人個人可能被追索等例外情形以外,原則上公司負責人及其另外投資的子公司不會受到該有限公司欠款影響。
若該海外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不是由公司負責人另外投資由個人持有,而是由該有限公司控股持有,則有限公司負有債務時,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即有可能會對該有限公司持有之海外子公司資產進行強制執行,具體判斷應再檢視相關借款合約及持股關係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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