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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最晚期限

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最晚期限


黃OO 發問於 2019-07-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三年屆滿期間為本年度6月之股東常會之後....
1.是否有規定董監事最晚改選期限?
2.是否能依公司法第195條第二項及第217條第二項並於下年度股東常會時再行改選?又董監事任期是以屆滿日起算,還是以改選日(股東常會日期)起算?
3.若不允許,是否屆滿即必須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改選?又其董監事任期是以屆滿日起算,還是以改選日起算?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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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董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監事就任時為止。因此原則上公司應該要在董監事任期屆滿前進行改選。其中「不及改選」依經濟部函釋,係指董監事任期屆滿,公司仍尚未選出新任董監事,此時方延長原董監事之任期至新改選之董監事就任時。
然而,為了防止董監事任期已屆滿公司卻故意不改選,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第217條第2項但書皆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因此,在主管機關通知貴公司限期改選之前,您可以選擇於近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也可以於下年度股東常會舉行時再行改選。
至於董監事任期起算日,是以新任董監事實際就任日起算,而非改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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