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親屬編父母子女章節中關於收養之規定,收養關係的消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事由,然而死亡並非收養關係終止之事由,因此,若該養子女並無於生前終止收養關係,則收養關係不因養父母死亡而消滅,既然收養關係未消滅,則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不恢復。
承上所述,因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未恢復,則依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之順位繼承,若無順位之繼承人或該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則為無人承認之繼承,適用民法第1177條以下規定。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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