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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表達與觀念


偕OO 發問於 2019-07-13 | 臺北 | 其他

Q: 經營網拍用到了某公司的產品功效說明圖,被對方提告侵害著作權,後來我爬文發現關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時發現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而爬文某文章也指出產品說明圖或使用方法圖因表達呈現結果極其有限,都不予著作權保護,請問,我是否可依據「觀念與表達合一原則」下,提出抗辯呢?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智慧財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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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後來我爬文發現關於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時發現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
既然是產品功效說明圖就難以說是僅是觀念
2.「所謂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思想與概念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概念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倘創作者源於相同之觀念,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在無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創性及著作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某公司的產品功效說明圖很難證明僅有一種表達敘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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