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客人告知於6/7取件包裏,6/11才開封使用商品(智能發光手機殼,背殼於充電孔處有連接背板的插頭,安插至手機充電孔後可使手機殼背板LED燈發亮/單純安插可防塵) ,6/29客人反應有瑕疵(已無法充電發光/認為玻璃背板會有刮痕/鏡頭處有殘膠剝落且不平整),客使用之前18天商品正常,第19日出現瑕疵,此仍能判定為商品原始問題,而非使用不當所導致嗎?
請問,依此情形仍需受理退貨嗎?
A:
1.6/29客人反應有瑕疵(已無法充電發光/認為玻璃背板會有刮痕/鏡頭處有殘膠剝落且不平整),客使用之前18天商品正常,第19日出現瑕疵,此仍能判定為商品原始問題,而非使用不當所導致嗎?->
此是電子產品專業非法律問題
2.請問,依此情形仍需受理退貨嗎?->
民法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瑕疵視在交付前後, 由您或對造負擔,由雙方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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