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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商標法有關權利耗盡之規定。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商標法採國際耗盡原則,只要是商標權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是在國內或是國外,商標權人都不能再主張權利。因此您購買自有品牌產品,只要經該品牌所有人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產品,您即可自由的轉讓、販售,該自有品牌商標權人不能再向您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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