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題意是說若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身份者,可否至B性質類似的產業之公司任職?事實上,股東沒有競業禁止的問題,例如:台積電員工可以買聯電的股票。
二、再依題意,目前仍在A公司任職,是否會有競業禁止的法律問題?例如:金屬製造業,且製造產品相似。這種情形才會有討論競業禁止的問題。「所謂競業禁止約款,乃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
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因競業禁止約款涉及契約當事人一方財產權與他方工作權保障之衝突,是項約定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應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始非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裁判要旨)
三、是否合理適當不明確?一般來說,立法機關參酌學說、實務相關
見解,訂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可以作為參考: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因此,可以參考上述標準判斷之,當然要有約定禁業競止,才會進一步論斷其有效性與否。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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