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人事保證人的責任範圍?
2.負連帶賠償的責任,是已被保證人當年度的報
酬為限嗎?就是以他的薪資計算嗎??
3.又如果保證人也無力賠償,是否會牽連到保證
人的小孩,丈夫,家人等??
4.保證書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否合保
法?
A:
1.請問人事保證人的責任範圍?->
民法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6-2 條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 756-3 條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2.負連帶賠償的責任,是已被保證人當年度的報
酬為限嗎?就是以他的薪資計算嗎??>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3.又如果保證人也無力賠償,是否會牽連到保證
人的小孩,丈夫,家人等??->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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