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敝公司本身掛名網路行銷公司,實則在經營所為外匯保證金的商品(台灣灰色地帶),我們的工作便是聯繫大陸地區客戶請客戶存錢到香港及對岸的帳戶,因我身為主管因此會接觸到客戶資料,也因工作需求、須將部分資料存放在私人郵箱回家做;而現如今,有另一間同性質公司挖角我,因此於上月底離職,現公司因懷疑我有不利於公司之嫌,要吿我背信罪,請問能否成了呢?
A:
1.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裁判字號:
63 年台上字第 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
論以背信罪。
2.62 年台上字第 4320 號
被告未履行出賣人之義務,而將買賣標的物再出賣於他人,與為他人處理
事務有間,核與刑法上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之構成要件不符。
3.53 年台上字第 2429 號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
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意思,為構成要件,若本人利益之受損害,
乃基於正當原因,並非不法,則因缺乏犯罪意思要件之故,即難律以本罪
。
4.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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