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店家
消費者2019/6/5在喜餅展售會中訂購商品3萬元,現場預付少量訂金5000元(有填寫訂購單)
因顧客2019/6/11才回國 故此
6/20通知繳交剩餘訂金50%時,顧客想要線上刷卡,我方告知須繳3% 手續費。
顧客不想繳交3% ,我們提出可以匯款即不用3% ,但解釋後演變成我們態度不佳 高傲 講話口氣不佳,產品太貴等
因為雙方認知有非常大的落差,為避免之後出貨有問題
故此我方提出解約,我們將會無條件退回5000元的訂金
想了解我們有沒有犯任何法律上的刑責?(例如違約,片面解約等)
或是需要多付其他的違約金額等。
A:
1.故此我方提出解約,我們將會無條件退回5000元的訂金
想了解我們有沒有犯任何法律上的刑責?->
這部分應屬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問題並非刑法
2.或是需要多付其他的違約金額等->
違約金要看原契約有無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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