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想要請教您
當事人是我哥哥
哥哥已離婚,但在離婚前嫂嫂每天對哥哥用以言語上的精神虐待
哥哥不堪忍受,於是協議離婚
但是由於哥哥急著擺脫痛苦的生活
對於協議書的內容一概接受
他們育有一女,現4歲。
協議內容:小孩共同監護,暫由男方撫育,女方有探視權。
但一週前,女方強行將小孩帶走,不給男方探望。
想請問律師,男方該如何才能將小孩改為獨立監護權?
ps:
另外有幾件事實的陳述。
1、女方有酗酒的習慣,曾因飲酒過量,胃開刀。
2、女方曾有精神上的問題,有自殘的前例,並曾經以簡訊恐嚇家人。
3、離婚協議書,未到法院公證。
A:
您好,
就協議離婚的內容,監護權是共同監護,你們必需證明女方有不利監護的情形,才可能由法院改為單獨監護。
你提到女方的壞習慣,若能證明,再加上女方未經協議就不讓男方扶養小孩,且不讓男方見小孩,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由男方單獨監護。
至於離婚協議書是否公證與本案無關,離婚協議書也無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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