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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您好,謹針對提問相關事實概要回覆如下:
一、按勞基法第12條第5款後段規定:「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予以解僱;又按刑法第317條之洩露工商秘密罪、刑法第318條之1利用電腦設備洩露秘密罪則規定勞工違反保密義務相關刑事罪責;再按營業秘密法第3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均明確規定勞工負有保密之義務。是以無論公司有無與員工簽保密協議、是否支付保密費,以及員工在職期間抑或員工離職後,原則上員工都有義務為其知曉之公司商業秘密負保密義務。
二、復按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申言之,所謂營業秘密尚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等三個要件。今員工無意間獲知之公司營運狀況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範疇,尚須就取得資訊方式、取得資訊地點、資訊內容、資訊價值等具體事實是否符合上開要件為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您圓滿順心解決問題
陳詠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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