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此處所個人是否限於中華民國國民? 換言之,如外國個人與我國國民所共同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讓予非上市櫃興櫃公司,是否仍適用本條之規定?
A:
您好:
一、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所指個人不限於本國人,該項財產交易所得是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而是於實際處分時的價格扣除費用成本後,再申報所得。
二、實際申報時,你可以參考國稅局網頁--中小企業租稅優惠專區--受理個人或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申請免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其中緩課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填報說明中就有載明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籍人士,應填載的相關身分資料欄位。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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