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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5項及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勞工除得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外,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因此,建議您可再向提供勞務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調解,若調解仍無法解決問題,建議您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含調解紀錄等,再進一步以訴訟方式向雇主請求積欠之薪資及資遣費等。詳細訴訟方向及程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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