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05-12-02 12:54 pm 文章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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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一、有關張小姐描述「受打傷」的事實,此名員工似乎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口出穢言」的部分,如果在「公然」(公開場所、或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恐亦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以上兩項犯罪類型,依刑法規定,均為「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本件案例,94年7月21日發生,張小姐至遲應於同年12月21日前,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因告訴期間將屆滿,張小姐如有意提出告訴,應在近期內提出(最好在12月15日前),以免衍生爭議。張小姐之前已向派出所「備案」,似尚未表明對該人提出犯罪告訴之意旨;建議如有意提出告訴,可檢附相關事證(診斷書、當時有無目睹經過之證人等),儘早向犯罪發生地之警局(派出所)提出告訴即可。
三、至於,要不要寫狀子,在刑事告訴、及張小姐所述之案例事實來看,並無絕對之必要。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4.12.02
想請教李律師...期限應該是半年是嗎..我若提出告訴...想請問1.流程該如何進行..2.是否需要一直麻煩目擊證人往返..3.目擊證人該出現之時機...4.是否只需至警察局即可..之後就交由警方對當事者提出告訴之聲明...5整個告訴過程需要多久之時間..6.我該在什麼情形下出席告訴場合...總而之是否會影響我的工作天.....
感謝回覆!
A:
【回覆】
一、張小姐所述之本件案例,在94年7月21日發生,張小姐至遲應於同年12月21日前,提出告訴。張小姐如有意提出告訴,請儘速於94年12月20日即前往派出所辦理。(檢附之事證,如前文所述)
二、證人目睹之過程之說明,可先行偕同在警局製作筆錄,亦可於檢察官偵查中傳訊到庭時說明經過,越早證述越好。證人並不需要每次開庭時都要到場,應依檢察官及法院之傳訊通知。如案件經檢方起訴,證人在整個流程(包含檢方及法院階段),通常總共約須到庭證述2-3次。
三、提出告訴後,如檢方以簡易處刑聲請者,時間較快,可能約半年即完成刑事程序。如經檢方以一般起訴程序為之,因法院要開庭調查審理,時間就會稍長。
四、告訴人要不要出庭,則完全依檢方及法院之通知為斷;一般而言,次數不會太多。而且如告訴人真的有事,也可向傳喚之檢察官或法院請假。
五、總之,看得出來張小姐蠻傷神的,其實沒這麼複雜。
(一)如張小姐真的非告不可,請盡快到派出所提出告訴(告訴期間,快屆滿了!)。證人如可偕同去,最省事;但如時間不能配合,也可於提出告訴後,再由警方(或檢方)傳訊即可。事證可以後補,但提出告訴,是一定要受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的,超過了就不能再告了。
(二)告訴乃論之罪,依法於提出告訴之後,是可以撤回的(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如提出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張小姐即可撤回告訴,對方就不會再受追訴了。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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