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托嬰老師於原園所1/31離職,2/1到新幼兒園園所報道入職,原園所卻於4月中才將老師的保姆證及名字送社會局辦離職,最後被社會局和教育局發現,老師名字從2/1-4月中同時在原托嬰及現職幼兒園,同時任職,老師本身會有什麼行責嗎?(老師本身不知道原托嬰沒有將她報出離職),原托嬰中心會有借牌或是偽造文書的刑責或是罰款嘛?
A:
你好:
一般託嬰中心於申請設立時即已需要證照,包含所長證照、保育員證照及護士證照等,原托嬰中心未辦離職手續不一定是將托嬰老師所持有之證照作為查驗使用,是否因此有借牌而有後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應依實際情況論定。(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供參)
至於,偽造文書等刑責多需具備主觀不法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托嬰老師)知悉自己將牌照借予他人為不當使用,方有成立之可能,依您所述,似不構成刑責。(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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