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1.到期日為113年6月1日(我個人理解到期日應填108年6月1日?若為113年的話,在合約期間內有違約情形我司是否拿的到這些錢?)->
無法按票據法, 但可依債務求償
2.票據上有「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的意思為何?->
可逕行執行,不須負對造拒絕付款證明
3.票據上未有填寫發票日期->
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90 年台抗字第 37 號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
、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
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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