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離職前拿了前離職員工的東西還給對方。之後我也離職了。
現在老闆在追究我拿店裡的東西,
但這東西不是店裡的,是離職員工的。
因為對方已離職,所以請我拿還給他。
請問我這樣有觸犯偷竊嗎?
A:
您好,
刑法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支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依題旨,該項物品為離職員工所有,故並非公司所有之動產,再者您並未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之不法意圖,故不足以構成該罪責。
簡要回答如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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