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事訴訟(簡易庭)一審判決敗訴,對方勝訴,目前已上訴 4/23收到地院的準備程序通知書,6/4開庭
請問:
一、需要寄準備書狀(上訴理由狀)給對造和法院嗎?
二、還是開庭時在準備資料帶過去?
三、上訴時,上訴狀中的聲明及理由已很詳細,是否需在開庭前另外再寄上訴理由狀給對造與法院?
四、通知書上的注意事項並未特別說明要寄準備書狀(上訴理由狀),只說受通知人如就本事件提出書狀時,應將案由案號一併記載
A:
一、若您當初上訴時已有檢附上訴理由狀繕本,就不用再寄了。
二、若有其他要補充的資料,可以開庭時呈給法院,同樣內容也要給對方一份。
三、如【二、】所述。
四、民事訴訟原則上您的書狀法院跟對造都需要有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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