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需要要求債權人提供清償債務方式,
我的存證信函如下,煩請幫忙修正有無不妥之處,謝謝。
台端先前委託本人更換舊式英鎊200元整,在民國107年郵局無法直接郵寄送金錢二次被退回,於民國108年四月十二日本人之友人,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歸還事宜,過程台端不願告知歸還寄送地址。
民國108年五月三日本人再次致電至台端行動電話,雙方電話中已有取得共識,將在數日後聯繫,確認拿取英鎊事宜,本人於民國108年5月7日下午三點十分開始電話聯繫,起初未接,接下來皆為通話中,本人也留下44秒語音及文字訊息提醒相約拿取英鎊事宜,但未得到回覆,之後持續撥打,台端已經關機。
經本人再三聯繫歸還英鎊事宜,台端仍舊置之不理,今特發函催告,限台端於函到二日內立刻聯繫本人行動電話並且告知英鎊返還地址,逾期,將以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A:
關於您的問題,此內容應是單純描述事實經過,建議回覆期間可以增加至五日較為合理,關於存證信函內容建議還是請您所在地的律師了解事實經過後,再行發存證信函,以免未來有爭議時無法釐清。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初級合夥人
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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