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您持有公司15%之股份已屬大股東,就如何爭取權益建議如下:
1. 依照公司法316條,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其他股東現皆無異議,您可先考慮以大股東身份說服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分析目前公司之營運狀況良好,未來仍有可能獲利。另對於仍在猶豫是否該反對之股東,說服他們本次股東會決議先不出席,令本案之法定門檻(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無法通過,使議案待下次股東會再為討論。
2. 此外,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卻要結束營業,此部分可能有財報不實之問題。您可依公司法210條一項及二項規定,以股東之身份,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請求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若確有財報不實之情況,則公司董事即有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相關刑責問題。
以上,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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