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假扣押機器 已經法院裁定 請問 實務上
是否可由債權人搬走保管
或由債務人保管 但封存禁止使用或移動?
A:
您好,假扣押查封的效力僅在於「禁止債務人處分該動產」,不及於使用收益,除非保管方法有載明(通常執行處是不會寫要怎麼保管),通常若債權人為保管人是不能使用該動產,只有保管人為債務人,且在無損扣押動產價值的範圍內,才准債務人為通常之使用。保管人擅自使用,債務人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Dentons 大成台灣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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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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