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是有限公司,本身在五金行上班,客人買六角板手(這種商品其實是東西鎖上後很可能就不需要使用的)
客人買了a尺寸隔了一個月才說買錯要換b尺寸,當下一直強調a商品沒使用過,店員採讓客人換尺寸(當時不知道是一個月前買的,鎖以有項客人留下電話並告知有問題會請他回來處理),事後經老闆檢查後發現客人說謊,商品已經有使用痕跡,便馬上打給客人請他要來付清b尺寸的錢,客人也說好,但到中午也沒來又再打一次,隔一天還是沒來又打過去,客人一直說自己沒用過,但我們也告知尺寸不對應該是當天就該來交換,這已經隔了一個月沒辦法做換貨的動作,並且也有使用痕跡,客人推託說因為他們老闆還沒發錢下來,請問這種情況能向他依法處理嗎詐欺?或是侵佔
A:
1.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因為他們老闆還沒發錢下來,請問這種情況能向他依法處理嗎詐欺?或是侵佔>
2.若無法證明對方自始詐欺,糾紛尚屬民事非刑事。
3.若告刑事需舉施行詐術並指明,且您因詐術交付財物,否則檢察官並不易被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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