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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股東董事長未經股東會決議購車

股東董事長未經股東會決議購車


何OO 發問於 2019-04-20 | 臺北 | 製造業

Q: 股東在過戶變更為負責人前幾個月,使用公司公款購買公務車登記在自己名下,是否涉及背信與侵占??
董事長連續半年不願交出財報(包含原始憑證、現金帳等分類帳冊)給監察人查核,只提供流水帳敷言,股東認為董事有挪用公款之嫌,該如何告訴讓公司風險降到最低(公司工廠草創二年多尚未有營利,支出較多),遞狀告上法院是要先提自訴狀還是直接告侵占背信??

背信詐欺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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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按背信罪規定於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之成立,加害人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例如委任關係等是,方能構成。

依 台端所詢,該名股東係在成為公司負責人「之前」即挪用公款為己用,故不可能構成背信罪,除非他有擔任公司其他職務。又挪用公款為己用之行為,確實可能構成侵占罪。

按公司法第21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監察權:「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依該條規定,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如有不從,監察人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交付簿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89 號民事判決參照),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請求主管機關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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