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貴公司係預定由會員預先繳費換取點數,再以點數購買貴公司網站之商品者(均以貴公司為出賣人開立發票),此儲值方式類似於禮券,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且依照您經營的行業別,應遵守內政部公告相關行業禮券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並得參考相關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二、若貴公司預定會員除值之點數得購買貴公司以外之人之商品或服務者(由其他人或公司開立發票),且貴公司並未向金管會申請成為電子支付機構者,將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有承擔刑責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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