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民法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建議您先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
3.若金額不高,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或許有空間。
4.就您所敘尚無刑事告訴可適用。
5.若您提民事並無誣告問題。
6可先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如果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拿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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